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修订案)
2023-03-03 宁波记协
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 为规范本会运作,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宁波市记协。
第三条 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是中共宁波市委领导下的、宁波新闻界的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 团结引领全市新闻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自觉践行“四向四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不断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奋力谱写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绚丽篇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凝聚强大的精神力量。
-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9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全市新闻界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开展理论研讨、教育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增强新闻工作者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新闻工作者理论素养和新闻舆论工作水平。
(二)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鼓励新闻工作者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使新闻报道更好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媒体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发挥市新闻道德委员会作用,推进新闻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推行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建立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和推动新闻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督促新闻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规章,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和《浙江省新闻采编人员从业准则》,营造健康纯洁的新闻工作环境。
(五)维护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关心新闻工作者的身心健康,关爱老新闻工作者,开展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
(六)开展优秀新闻作品、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搭建展示新闻工作者良好社会形象的平台,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播音员、名主持人和经营管理、传播技术人才,促进新闻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七)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县级融媒体中心的联系与交流,推动基层新闻事业的发展。
(八)发挥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作用,加强对新兴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联系、服务和引导,完善运行机制,大力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形式、新应用开展新闻实践,不断提升全媒体时代新闻舆论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九)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闻行业信息,关注国内外新闻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行业信息服务,促进新闻行业依法依规管理。
(十)加强同国内外新闻团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联系,做好新闻代表团的接待工作和出访交流,增进友谊、交流与合作。
(十一)完成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交予或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理 事
第九条 本会的理事为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理事即为会员。经批准公开发行传播的本市新闻媒体,各区(县、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全市性新闻教育、研究机构,经批准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新闻性专业报、企业报以及外地驻甬新闻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者,可申请成为本会理事。
第十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办公会议审核;
(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本会常务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实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理事自愿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 理事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履行理事义务,不交纳会费的,经主席办公会议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理事单位和新闻单位主管部门推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
(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成立由党组织代表和常务理事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理事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一名,协助主席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因工作需要,经主席办公会议决议,可以聘任若干名副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副主席、秘书长及专项工作负责人参加,主要讨论研究常务理事会确定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及其他重要工作。必要时可邀请主要会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举单位另行推举,并报主席办公会议审核认可后,为继任理事,该会员单位原理事自动卸任。
常务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举单位另行推举,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并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为继任常务理事,该会员单位原常务理事自行卸任。
主席、副主席缺额或需增补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每届任期5年;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商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理事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用于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6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